泉州市公安局關于貫徹執(zhí)行《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guī)定》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0-09-29 10:24 字號:
各分、縣(市)公安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福建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閩政〔2016〕6號)全面放開落戶限制的文件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執(zhí)行《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解決各地在執(zhí)行中存在的疑難雜癥和歷史遺留問題,避免新舊文件規(guī)定變化給群眾辦理業(yè)務帶來不便,現(xiàn)對《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guī)定》文件提出以下具體實施意見,請立即傳發(fā)至派出所,并認真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市局,市局將適時進行研究調整。
一、涉及整份規(guī)定
(一)遷移準入條件:
1.我市戶口遷移按照《泉州市公安機關戶口遷移暫行規(guī)定(試行)》(泉公綜〔2016〕284號)、《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泉公綜〔2017〕447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2.已離婚子女,可投靠父親或母親落戶,不受合法穩(wěn)定住所、家庭戶或集體戶(人才派遣單位、人才中介機構、人才儲備機構、已撤銷企業(yè)單位等非直接用工單位集體戶除外)等限制。
3.上述文件、規(guī)定未提及的情形,按《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戶口注銷證明》、《家庭關系證明》:
注銷信息、家庭關系在福建公安警綜平臺可以查詢或戶口簿可以體現(xiàn)的,可不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家庭關系證明》。
對于查無注銷檔案信息的,最后登記當事人戶口的派出所應出具查無注銷檔案的證明,擬恢復地派出所可根據(jù)曾登記過當事人戶口的派出所的戶口歷史檔案、身份證編碼表、出入境審批其出入境的檔案材料、注銷戶口前工作單位人事檔案內附歷史戶籍登記材料(如戶口簿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等材料之一代替《戶口注銷證明》。
(三)戶口登記情況調查
在戶口清理整頓工作中,各派出所應積極配合調查地派出所對相關當事人的戶口登記情況的調查工作,如實出具戶口登記情況說明。如無合法落戶材料的,應給予出具無合法落戶材料或虛假、非法落戶的證明;如查無歷史檔案材料的,應給予出具查無檔案并提出處理建議的說明。
二、涉及部分條款
第二十四條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一)《出生醫(yī)學證明》;
(二)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三)落戶方非婚生育子女《聲明》。
向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除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親子司法鑒定書。
實施意見:
隨母落戶,若《出生醫(yī)學證明》上的姓氏已隨父姓,但未提交親子司法鑒定書或補辦結婚登記的,應在出生申報時申請更改隨母姓,辦理時先以《出生醫(yī)學證明》登記的姓名落戶后再變更姓氏。
第二十五條 公民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父母已離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撫養(yǎng)權一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一)《出生醫(yī)學證明》;
(二)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三)父母《離婚證》(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
(四)確定子女撫養(yǎng)方的離婚協(xié)議書、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
隨非撫養(yǎng)方落戶的,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派出所簽署同意辦理落戶的書面聲明。
實施意見:
1、隨非撫養(yǎng)方落戶的,父母一方無法到場的,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或聲明。
2、婚姻存續(xù)期外出生且撫養(yǎng)權未定的參照第二十四條辦理。
第三十九條 《出生醫(yī)學證明》存在檢測板檢測未通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暫緩辦理出生戶口登記,扣押證件,并在3個工作日內制作《關于對XXX<出生醫(yī)學證明>真?zhèn)舞b定函》,與可疑證件一并移送本地縣級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真?zhèn)舞b定,書面反饋結果為真實的方可辦理出生戶口登記。
實施意見:
先后出具兩張及以上《出生醫(yī)學證明》的參照上述規(guī)定,暫不辦理,交本地縣級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真?zhèn)舞b定。
第四十一條 戶籍在我省的中國公民在國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國國籍、不具有華僑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親或者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在通過核準辦理落戶前又出國的,應當重新申請。
(一)《國外中國公民回閩落戶申請表》;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出具的《不予受理定居通知書》原件;
(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證件;
(四)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五)父母結婚證明;
(六)國外出生證明;
(七)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張。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證件為外國護照的,應當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國籍認定意見,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項材料。
無法提交國外出生證明或者父母結婚證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證明登記的父母信息與申報父母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其父、母或者國內監(jiān)護人書面《聲明》以及親子司法鑒定書,由父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受理。
實施意見:
1、國外出生證明登記的基本信息與入境證件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其父、母或者國內監(jiān)護人書面《聲明》以及親子司法鑒定書,由父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受理;出生日期以國外出生證明上登記為準。
2、無法提交國外出生證明原件,但有經領事認證的國外出生證明復印件且基本信息與出入境證件一致的可視為有國外出生證明,需提交書面《聲明》,可不提交親子司法鑒定書。
3、屬非婚生育的,結合第二十四條非婚生育落戶的規(guī)定辦理。申請隨母落戶的,需提交非婚生育子女《聲明》;申請隨父落戶的,需提交非婚生育子女《聲明》及親子司法鑒定書。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公民在國(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雙方戶口已注銷,申請隨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戶的,除按照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父母《戶口注銷證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其與落戶人關系證明;申請隨其他監(jiān)護人落戶的,除按照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注銷證明》,監(jiān)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監(jiān)護關系證明。
實施意見:
中國公民在國(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雙方現(xiàn)戶籍不在我省,因故無法隨父母落戶的,可在提交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法辦理落戶相關材料、擬落戶地直系親屬的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及家庭關系證明后,隨直系親屬落戶。
第四十七條 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由本人持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的相關證明,向擬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實施意見:超過規(guī)定時限的,不予辦理申報戶口登記手續(xù)。
第五十一條 原戶籍地不在我省的非華僑身份國外中國公民申請來閩落戶的,不予受理。
實施意見:
原戶籍地不在我省的非華僑身份國外中國公民,但本人或直系親屬在我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參照第五十條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留學人員出國(境)前已注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業(yè)),申報戶口登記的,按照下列情形辦理:
(一)在出國前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國時使用的中國護照,向出國前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辦恢復戶口手續(xù)。
(二)在出國前戶口注銷地所在縣(市、區(qū))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戶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國時使用的中國護照、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以及本人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擬落戶戶主(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聲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落戶依次按照本人取得的產權住房、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朋友、原工作單位、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公共地址順序辦理。
(三)在就業(yè)地登記戶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國時使用的中國護照、就業(yè)單位以及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向就業(yè)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實施意見:
1、增加條款(四)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wěn)定住所地登記戶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國時使用的中國護照、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以及本人或直系親屬的房屋權屬證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2、留學之后滯留在國外的按回國定居(回閩落戶)辦理。
第五十四條 軍人退伍、復員、轉業(yè)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一)縣級以上安置部門開具的介紹信;
(二)《居民身份證》;
(三)落戶方《居民戶口簿》或者產權證明;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與入伍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入伍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實施意見:
軍人離休、退休恢復戶口登記,參照此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 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錯誤注銷、長期外出(含婚嫁未遷)注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應當依申請憑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戶口底冊》復印件或者戶籍證明,經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詢問筆錄(本人、見證人各1份,鄰居2份),經報批核準后,辦理補錄戶口。
實施意見:
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公安機關未按規(guī)定材料或程序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經公安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后形成書面報告,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準后,辦理補錄戶口。非因公安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審批材料按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被撿拾撫養(yǎng)、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jiān)護人的未成年人,因撫養(yǎng)人堅持自行撫養(yǎng),經動員仍拒絕移送社會福利機構,且與撫養(yǎng)人共同居住生活滿三年的,可以隨撫養(yǎng)人以非親屬關系申報戶口登記。公安派出所憑下列材料受理、報批:
(一)詢問筆錄(撫養(yǎng)人、見證人各1份,鄰居2份);
(二)《動員通知、聲明、監(jiān)護意見表》;
(三)《采血入庫流程單》;
(四)公安機關查找公告復印件(需符合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有關生父母和其他監(jiān)護人線索反饋條件);
(五)撫養(yǎng)人《居民戶口簿》(申報人提供);
(六)確認該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申報人提供)。
公民撿拾未成年人并撫養(yǎng)超過1個月后才申報戶口的,由撫養(yǎng)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落實該未成年人戶口登記的相關事項。
公民按照第一款規(guī)定登記戶口后,經查確屬被拐人員的,應當注銷戶口,按規(guī)定隨生父母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實施意見:
1、戶口已落在社會福利機構,事實撫養(yǎng)人與社會福利機構簽訂寄養(yǎng)協(xié)議的,憑相關證明可以將被撿拾的未成年人以非親屬關系遷入事實撫養(yǎng)人戶內。
2、事實撫養(yǎng)人遷移的,被撿拾的未成年人可以隨遷。
3、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yǎng)落戶,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yǎng)工作的通知》(民發(fā)〔2015〕159號)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十四條 公民有2個以上常住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根據(jù)“保留合法真實、注銷非法虛假”的原則,按照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出生申報多個戶口的,注銷無出生證、假出生證或經核實與出生情況不符登記的戶口;
(二)對假遷移、假補登、以虛假材料申辦戶口等弄虛作假非法落戶的,注銷虛假戶口;
(三)對歷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戶,出生日期一致的(含農歷和公歷換算一致),可以根據(jù)群眾意愿提出申請,保留其中一個戶口,注銷未發(fā)現(xiàn)有犯罪記錄的戶口;多個戶口均有犯罪記錄的,保留其中犯罪情節(jié)較重的戶口,注銷其他戶口;
(四)對歷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戶、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類處理:
1.戶口發(fā)生多次遷移,且遷入手續(xù)均規(guī)范完整,按照戶口登記時間先后順序,注銷其后登記的重復戶口;
2.屬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資料、已經無法查證原因的重復戶口,在認真調查的基礎上,在當事人承諾不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群眾意愿提出申請,保留其中一個戶口,注銷未發(fā)現(xiàn)有犯罪記錄的戶口;多個戶口均有犯罪記錄的,保留其中犯罪情節(jié)較重的戶口,注銷其他戶口。
核查對象拒不配合調查或者無法聯(lián)系的,在公安派出所民警認真調查并出具入戶調查報告的基礎上,保留有婚姻登記和單位或者先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戶口,注銷未發(fā)現(xiàn)有犯罪記錄的戶口。核查對象事后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出具相關材料申請恢復其合法真實、社會認同度高的戶口,注銷另一個戶口。
決定注銷的戶口違法處罰或者刑罰處理未完結的,應待處理完結后注銷;保留的戶口檔案中應備注注銷的戶口違法犯罪信息情況備查。
實施意見:
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兼顧社會效果,公安派出所對公民在第五次人口普查期間及之前因故形成一人多個戶口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不論公民擬保留的戶口成因如何,只要是第五次人口普查期間及之前形成的一人多戶,均可按照群眾意愿提出申請,保留其中一個戶口,注銷未發(fā)現(xiàn)有犯罪記錄的戶口;多個戶口均有犯罪記錄的,保留其中犯罪情節(jié)較重的戶口,注銷其他戶口;
出生日期或姓名不一致的,在當事人承諾不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均可按照群眾意愿提出申請,保留其中一個戶口,注銷未發(fā)現(xiàn)有犯罪記錄的戶口;多個戶口均有犯罪記錄的,保留其中犯罪情節(jié)較重的戶口,注銷其他戶口。
擬保留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出具同意保留戶口的書面材料供擬注銷地派出所辦理注銷戶口。
決定注銷的戶口違法處罰或者刑罰處理未完結的,應待處理完結后注銷;保留的戶口檔案中應備注注銷的戶口違法犯罪信息情況備查。
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一人多戶按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憑《出生醫(yī)學證明》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和已更正過出生日期的人員,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請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實施意見:
前后持有兩張及以上《出生醫(yī)學證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交由衛(wèi)生部門認定,確定真實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對于憑虛假《出生醫(yī)學證明》辦理落戶的,應注銷其戶口,并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后,再根據(jù)真實的《出生醫(yī)學證明》重新辦理出生登記。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一)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間變更姓氏的,提交關系證明;
(二)因收養(yǎng)關系變更姓氏的,提交收養(yǎng)證明;
(三)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提交婚姻關系證明;
(四)未滿18周歲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請變更隨繼父或繼母姓氏的,提交《結婚證》(父與繼母或者母與繼父間)、《離婚證》(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滿18周歲后申請的,應當具備在未滿18周歲期間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經歷的條件;
(五)屬非婚生的未滿18周歲公民,因父或母另組家庭申請變更隨繼父或繼母姓氏的,提交《結婚證》(父與繼母或者母與繼父間);滿18周歲后申請的,應當具備在未滿18周歲期間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經歷的條件;
(六)少數(shù)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變更姓氏的,需經公安派出所調查確認屬實;
(七)因不規(guī)范簡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姓氏的。
前款規(guī)定以外情形申請姓氏變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訴訟判決明確的姓氏辦理。
實施意見:
增加情形(八)因由法定扶養(yǎng)人以外的人扶養(yǎng)(如事實撫養(yǎng)人、社會福利機構確定的寄養(yǎng)人等)而選取扶養(yǎng)人姓氏的。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民出生地填寫錯誤的,提交《出生醫(yī)學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
實施意見:
公民出生地填寫錯誤的,提交《出生醫(yī)學證明》或出生醫(yī)院相關記錄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
第一百五十三條 下列戶口登記事項,經設區(qū)市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準后辦理:
(一)變更登記:民族、性別;
(二)更正登記:出生日期(已滿16周歲);
(三)糾正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已錯誤辦結的戶口;
(四)省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要求核準的戶口登記事項。
實施意見:
將該條(一)、(二)、(三)事項納入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七)項,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部門核準后辦理。
第一百九十七條 律師代理案件需要查詢戶籍資料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詢對象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查詢:
(一)司法部門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二)注明委派律師姓名的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
(三)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四)《律師執(zhí)業(yè)證》原件和復印件、《居民身份證》。
因被告人戶籍資料不全導致人民法院無法立案需要查詢戶籍信息的,可以憑人民法院注明查詢對象戶籍資料不全的補正書面告知和前款第(二)(三)(四)項申請查詢。
律師查詢戶籍資料只限查詢與代理案件當事人有關的情況。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相關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戶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號碼。
持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實習證人員單獨申請查詢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實施意見:
律師查詢戶籍資料按照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司法局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的規(guī)定(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機關等政法部門以及紀檢監(jiān)察部門因辦案調查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詢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
(一)加蓋公章并注明查詢事由以及查詢對象的《調查介紹信》;
(二)查詢人工作證件。
政法部門以及紀檢監(jiān)察部門因辦案調查需要查詢,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被查詢對象及其戶內成員姓名、性別、年齡、戶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號碼。
實施意見:
政府行政機關因行政執(zhí)法等原因需要調取相關資料的,參照此條款向查詢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
泉州市公安局
2018年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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